2020年9月,高某向我市某家具经营部定制一批新家具,支付定金3万元,家具经营部承诺在11月9日前完成家具制作。2020年11月13日,高某付清剩余货款37490元。交货期限届满,家具经营部未交货,在高某多次催促下,仅交付了定制的沙发。经高某检查,沙发不是新品,存在严重的发霉、破损和铁件生锈,其余定制家具一直没有交付。
2021年1月7日,高某向家具经营部寄出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家具款,被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家具经营部向高某销售家具时,虽笼统告知家具需要向A公司定制,但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向A公司订货,而是用其他途径货源替代,且是旧货,在高某提出异议后,仍以返厂调新为由进行辩解。该家具经营部在沙发销售行为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欺诈,应当对高某主张的沙发部分进行三倍赔偿。针对合同载明的其他货物,高某举证不足以证明家具经营部对其他家具存在欺诈行为,现合同已解除,家具经营部应返还其他家具部分的货款。
法官认为,销售者应对销售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监督管控的义务,不得伪造、掺假或者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