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以来首次部署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也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覆盖地域最广、患者最多、协调利益最复杂的一场改革。
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整个医改中最难触碰的“烫手山芋”,它不仅像药品耗材带量采购那样涉及患者、医生、医药产业的切身利益,而且牵涉民生事业的兜底保障。2015年,由于遭遇当地民意激烈反对,重庆市原卫计委、原物价局不得不暂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部分医改“市场派”人士主张尊重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政府退回到价格规范制定者、价格透明度监督者的角色,不直接出台医疗服务指导价(或价格区间),在多元竞争格局下自动撮合出最优价格。然而,不同于完全竞争市场,医疗服务的特性导致价格—供求关系容易出现失灵。一方面,医疗服务因鲜明的地域性、很高准入门槛而在客观上导致供给主体有限,极难通过价格的动态变化而灵活伸缩供给能力;另一方面,覆盖全民的基础医疗服务是居民的刚需,即便其价格上涨,也无法调控社会需求减少,只会增加刚需就医者的负担。
纵观中国医改选择对标的部分发达国家,无论是公办医疗体制(如英国)、社会保险体制(如德国),医疗服务价格都或多或少处于政府管制状态下。因此,政府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主导模式。
当前的医疗服务,实质上是处于“半市场化”状态:公立医疗成为需要自筹运营资金的市场主体,其逐利动机并未被根除;与医疗服务产生联动的医药市场,也被分为被价格管制的医保市场、完全放开价格限制的非医保市场——这给政府直接定价带来巨大挑战。
在这一情况下,政府若基于“成本定价法”,往往价格一算出来,上游成本又变化了,当前价格就失去了科学性;若基于“产出定价法”,要想测算、核定医疗服务的产出,本身所耗费的行政成本、医疗管理成本甚巨。更尴尬的是,当价格改革被地方政府赋予鼓励医疗专科建设、鼓励创新产品应用、与当地物价水平同步的施政目标,定价标准五花八门,也不太稳定,医生、患者对此无所适从。
对此,本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没有“一刀切”走“市场化”或“行政化”的道路,而是采取分层定价的策略:一方面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另一方面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发挥好作用,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此外,本轮改革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稳妥推进模式,这意味着决策层意识到确定价格均衡点的复杂性,希望提供一定的试错与容错空间。
从这个角度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等同于政府定价,更不会变成看病涨价。
但是,笔者还是要呼吁,需关注部分项目价格上调的民生影响。当前,我国医疗服务有三大支付方:公共财政、个人自付、基本医保。其中基本医保已经成为我国公立医疗体系的最大支付方,应当发挥对患者“封顶保障”的能力。具体而言,通过强化价格监测评估,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对基本医疗服务不得不上调价格的情况,建议基本医保资金予以专项保障,确保患者实际就医负担不明显增加,不因医疗可负担性低而产生因病致贫、因贫弃疗等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