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经历了两次较为深刻的改革。1998年的改革使得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全面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走上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路。第二次改革以财政部2015年10月制定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标志,拉开了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再次全面改革的序幕,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政府会计、预算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之间的关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体系所规范的会计主体非常广泛。
就目前的政府会计体系而言,是对原有预算会计体系的再次改革。《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由此可见,现行的政府会计体系与以往的预算会计体系显著不同:它不仅着眼于宏观管理(基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视角),也着眼于自身微观管理(基于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社会组织的视角),必须完整地核算各自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甚至是成本。
综上所述,目前政府会计、预算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之间的关系是:预算会计是政府会计体系的一个分支,另外一个分支是财务会计;目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2019)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并列的两大会计制度管理体系,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2019)主要规范的会计主体是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主体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可以融合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政府会计改革方案的逐步落实,我国各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各单位将存在两种核算基础的会计系统,即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系统和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财务会计系统。两套核算基础不同的会计系统,分别满足不同的管理需要,但两者又经常相互渗透、紧密联系。在实践中,两套会计系统的关系是并立存在,还是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节省信息提供成本、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从融合的基础和条件来看,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会计与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同源分流,相互渗透。
从企业会计的经验来看,企业会计也存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融合现象。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编制而成的,现金流量表则是基于收付实现制编制而成的。
从政府实践来看,政府会计中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财务会计和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的融合便于政府会计人员操作,会计人员可以在改革现行政府预算会计体系的同时开展政府财务会计工作。
总之,在政府会计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政府财务会计和政府预算会计同源分流的关系,两者相互渗透,紧密相连,在某些会计核算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融合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同一性。
两种核算基础融合的建议
首先,界定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便于交流与融合。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融合首先需要界定清楚一些基本概念,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要达成共识。
其次,优化两套会计体系的账户体系,持续完善财务会计系统。在账户体系的设置方面,既要保证实现政府会计中两套子会计系统的目标,又要考虑两者内在的融合。
最后,实现政府会计信息化,用一套会计数据生成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政府会计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来支持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财务会计与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的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