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集中统一管理。市、区县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区县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需要确定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各项管理职能,依法依规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推动建立出资人制度。
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涉及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事项要事先进行风险评估。
《通知》提到,着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完善国有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要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督,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内外部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鼓励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增强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