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陇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陇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同时限令陇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受损水产品资源恢复费用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2月,黔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在互联网上直播,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贵州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2月,威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刘某违法所得五万一千元,继续追缴;由刘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坑予以回填并种草。
一起起案件的审判,彰显着毕节法院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并在审判中充分落实修复理念和补偿机制,严格追究赔偿责任,强化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效修复受损生态,为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助推执法、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同时,毕节法院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积极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监管和执法水平,织密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网。
“我们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开展联络和司法协作,完善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构建信息共享、制度共建、资源互补、主动配合的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就法律宣传、公益诉讼、打击犯罪等问题,‘司法+行政’协同发力,联合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毕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舒平介绍。
毕节法院始终贯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切实将保护优先作为环境司法的立足点,推行“三合一”审判模式,落实专门化审判,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措施,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毕节青山绿水树起绿色司法屏障。
近年来,毕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紧紧围绕贵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牢固树立现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案件审理,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教育引导群众的有机统一。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以来,毕节两级法院,践行生态文明,守护绿水青山,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3295件,审结2820件。在保护绿水青山方面彰显法治力量。(记者 马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