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山西省财政厅联合省供销社印发《省级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省级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办法》明确,省供销社要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县级部门在申报项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与项目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和下达。同时,将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
《办法》强调,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与权重,由省供销社根据县级供销社的销售额、利润、项目投资额、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全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情况商请省财政厅后确定,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任务作出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供销社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建设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