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认定非法集资应依据金融管理法规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9-01-31 10:23:56 

如何认定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者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该如何认定犯罪数额?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

根据《意见》,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

据公检法机关数据披露,去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2015-2018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重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90%,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2016-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从发案领域看,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此外,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变异、欺骗性强。王志广称,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样翻新、手段升级,有的在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实为骗人“陷阱”。“实际上,无论不法分子采取什么名目、手法,其实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

焦点1 P2P网络借贷不得设立资金池或提供担保

《意见》梳理和总结了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十多个问题。其中,“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下属单位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均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近期,多家P2P网贷平台出现“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缐杰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检察机关认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意见》第一条对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缐杰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缐杰表示。

焦点2 严防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保护。

“要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问题,姜永义称,要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精神。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焦点3 国家工作人员纵容非法集资将被追责

记者注意到,《意见》最后一条特别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注册手续;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通过其他职务行为或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非法集资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缐杰表示,《意见》规定的五种情形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缐杰提醒社会公众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同时要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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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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